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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5/15 17:31:5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苏建规字〔2015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16

 

附件一: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含境外、省外施工企业在本省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行自愿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

第五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不得增设备案条件,不得收取费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 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须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上实行网上备案(涉密工程除外)。其流程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中予以说明。

合同当事人须在网上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施工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附件。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承包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承包方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

 第九条  经网上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同时也是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及信用综合评定、评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及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结算收入”指标考核以网上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承发包双方同意补充、变更合同(含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承包人须在施工合同备案模块填写变更信息,并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变更备案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相关材料(变更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须填写“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

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持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及其他材料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检查合同备案信息与现场实际的一致性,发现核查结果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或应备案未备案的,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当事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 5 1日起施行。

 

 

 

附件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流程

一、网上备案程序

(一)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1、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选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网上格式合同并填写合同内容后,承包人打印出载有二维码及防伪水印的备案合同(合同文本也可以从系统中导出PDF文本打印),合同“通用条款”可不打印。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盖章确认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模块,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上传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依据总承包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专业分包合同,应上传经备案的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总承包合同对专业分包内容没有约定的,应上传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的文件。

备案合同备案码由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扫描合同二维码可查看项目名称、项目机构主要人员及备案码等项目信息)。对应的编码规则: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6位数)+年、月、日(8位数)+流水号(2位数)+承包方式(代码:A总承包,B专业承包,C专业分包)及标段编号。如:20141111日某施工单位总承包南京市建邺区某小区工程一标段项目(1-5号楼),其合同备案码则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000(该编码表示为总承包合同);如该项目存在专业分包,则编码为:320105 20141111 01 A01 C01。分包合同备案码与总承包合同备案码具有层级关系,专业分包合同备案前须先备案该项目的总承包合同。

2、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确认施工合同内容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系统内说明退回原因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按要求进行修改或补正,并重新上传相关材料,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确认后予以备案。

(二)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承包人使用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USBKEY密码锁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进入省外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模块,上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介绍信、中标通知书,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持相关材料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部门办理核实备案手续。

二、合同文本要求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提交备案的施工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承包范围、工期、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标准”中规定的人员)、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3、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专业工程分包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二)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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